为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2021〕2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1〕17号)、《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稳步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枣政办发〔2022〕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八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积极探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园区企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各类主体按规定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鼓励通过盘活存量资源方式筹集房源、将符合条件的租赁住房、公寓、单位宿舍、人才公寓及政府闲置住房、安置房、直管公房等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
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限已满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库的,建设单位应提前6个月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公开栏张贴退出公示公告,公示公告期不少于30日。公示公告期满,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库的文件,并抄送市发改、财政、税务等单位,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享受的水、电、气等优惠政策同步取消。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完成解除承租对象租赁合同事宜。
第二十条落实国家税费优惠政策,支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对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或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符合规定条件的,落实相应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住房租赁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文件执行。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及时核查申请人信息,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工作,在公安、民政、人社、不动产登记等部门配合下,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婚姻、社保、住房等情况实行信息比对核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或经确认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第三十一条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按照“租户可负担、企业可持续”的原则,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确定机制。面向社会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当在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0%以下,并向社会公示;面向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定向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可进一步降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市场租赁住房租金进行评估,拟订租金标准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准后执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调整,调整周期一般为2 年。租金收入归建设单位所有。